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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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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名称
子项
项目
类别
设定依据
审批
对象
承办单位
(处室)
办理
时限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审批
流程图
备注
016001

取水许可审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第34号令;《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省政府第94号令)

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第34号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资源[2003]311号文,根据水利部第25号令修改)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
水资源处

45个工作日,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20个工作日(对取水规模较大、技术复杂、影响较大的报告书审查时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听证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不收费
016002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认定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乙级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4项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 水利部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169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 水利部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发布,并按照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审议通过的《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
申请资质的单位
水资源处
20个工作日,水利部制证时间不计
不收费

申请条件 办理材料

01600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陕水发[2011]75号规定的省级负责审查签署的重要河流名录)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审查并签署”
项目法人
规计处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厅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不收费
责任人:惠仲德
电话:61835271

申请条件 办理材料

2、重要支流(流域面积在3000平方公里以上)防洪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市水利(水务)局
规计处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不收费
责任人:戴宏斌
电话:61835115

申请条件 办理材料

3、中小河流(流域面积在200-3000平方公里)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行政许可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56号)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九条“初步设计报告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省际河段的建设项目,须经流域机构复核后审批。”
各市(区)水利(水务)局
规计处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不收费
责任人:吴冠宇
电话:87451720
邮箱: sl87463117@163.com

申请条件 办理材料

016004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建管处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016005
挖掘、占用利用、跨(穿)越水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审批和水工程、防汛专用道路及坝顶、戗台、堤防、渠堤兼做公路批准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15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第26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五)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六)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七)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16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第18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企事业单位、个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河库处 防汛办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不含技术审查后技术文本、建设方案修正时间,总时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 办理材料

016006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规定:该项审批的设施机关为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设施工程
农水处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不含技术审查后技术文本、建设方案修正时间,总时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 办理材料

016007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有关生产活动审查、批准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提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第29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8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11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河库处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申请条件 办理材料

016008
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单位、企业
省渔业局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申请条件 办理材料

016009
省级立项的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验收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生产建设
项目单位
省水保局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申请条件 办理材料

0160010
迁移或改建水文测报设施与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十五条: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的意见。 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企事业单位、个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省水文局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申请条件 办理材料

0160011
大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审批和水利工程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第四十四条:“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在凌汛期,有防凌汛任务的江河的上游水库的下泄水量必须征得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第六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四“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认定的对防汛抗洪关系重大的水电站,其防洪库容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须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 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批准后,由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有防凌任务的江河,其上游水库在凌汛期间的下泄水量,必须征得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四条“防汛期内,各级防汛指挥部必须有负责人主持工作。有关责任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及时掌握汛情,并按照防御洪水方案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进行调度。” 第二十六条“在汛期,河道、水库、闸坝、水运设施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执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时,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在汛期,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以及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二十七条“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工程设施出现险情,应当立即向防汛指挥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报告。”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省防汛抗旱办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申请条件 办理材料

0160012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审批、核准
非行政许可审批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五条:“…招标实施方案应当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单独报送或者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一并报送”、第七十七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对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开工报告等行使行政审批权的行政部门。”
各市水利(水务)局、省水利厅直属单位
建管处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申请条件 办理材料

0160013
与国外签署涉及水生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协议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第二十二条:任何部门、单位、团体与国外签署涉及国家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协议,须事先报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地方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须事先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单位、团体
省渔业局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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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7月15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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