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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有关生产活动审查、批准
事项编码 |
016006 |
事项名称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有关生产活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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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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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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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提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第28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8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11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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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 |
法人或其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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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处室) |
河库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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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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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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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材料清单 |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表
2.重大项目,需要附《防洪评价报告》
3.涉及第三者利益的,提供与第三者水事权益协议文件和相关图件。
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建设方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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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提交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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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图 |
点击查看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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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20个工作日不含技术审查后技术文本、建设方案修正时间,总时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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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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