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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7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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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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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本站     发布时间:2018-03-14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全省水利水电生产过程中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能在发生事故时,指挥组织事故的应急救援,防止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证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和建设,根据水利部、省有关规定,结合陕西省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陕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陕西省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1.3.1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过程中突然发生且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有重大社会影响或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2结合水利工程实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性质、过程和机理划分,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
(1)水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淤地坝、水电站、灌区引水枢纽等水利工程运行过程中突发生产安全事故;
(2)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中土石方塌方和结构坍塌安全事故;
(3)水利工程建设特种设备或施工机械安全事故;
(4)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围堰坍塌事故;
(5)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爆破安全事故;
(6)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安全事故;
(7)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场地内道路交通事故;
(8)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中发生的火灾事故;
(9)其它原因造成的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水利工程发生的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公共卫生、食物中毒、重大社会治安等事件,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应应急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有效控制”的原则,结合我省水利行业生产特点,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加强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市、县人民政府是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主体,承担处置事故的首要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职,积极协调配合,动员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处置活动。事故现场应当设立由当地政府组建,各应急指挥机构参加的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实行集中领导、统一指挥。水利行业生产单位要及时报告事故信息。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快速处置信息。相关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内启动应急预案。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省水利厅组织机构与职责
省水利厅设立水利安全生产应急总指挥部,指挥长由厅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相关厅领导担任,成员由厅机关相关处室组成。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具体承办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安全监督处,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监督处处长担任。
水利安全生产应急总指挥部在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 拟定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 指导和协调厅直单位以及各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落实预案措施;
(3) 指导、协调和参与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4) 及时了解和掌握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水利部报告事故情况;
(5)配合省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及评估工作;
(6) 为地方提供事故处理的专家和技术支持,组织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2.2水利厅直属单位组织机构与职责
水利厅直属各单位应参照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成立相应的水利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相关工作。
2.3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机构与职责
各设区市、杨凌区和各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成立相应的水利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编制辖区内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机制,对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施属地管理,并履行相应的职责。
2.4水利生产单位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水利生产单位应按照管理权限,在相应的水利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和指导下,成立安全生产应急机构,编制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当地水利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备案。水利生产单位应做好应急预案的宣传工作,提前储备应急物资,组织相关人员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经常性排查,做好重大节假日、重要时段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单位应积极组织抢救,并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工作准备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水利安全生产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以及所主管工程项目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队伍建设,加强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水利生产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生产的特点和范围,加强对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3.2.2  对可能导致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险情,生产单位等知情单位应当按管理权限立即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 。
3.2.3  水利生产单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可能导致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信息后,应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4.处置程序
4.1  事故分级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理》,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生产安全事故分为I、II、III、IV四级。
4.1.1  I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造成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或重伤(中毒)100人以上,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4.1.2  II级(特大安全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或重伤(中毒)50人以上、100以下,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4.1.3  III级(较大安全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1.4  IV级(一般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重伤(中毒)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2 事故报告
4.2.1  事故报告程序
(1)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之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报告的方式可先采用电话口头报告,随后递交正式书面报告。在法定工作日向省水利厅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夜间和节假日向省水利厅总值班室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向省政府报告。
厅安委会办公室电话:029-87463348(兼传真)
厅总值班电话:029-87463020
(2)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逐级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4.2.2事故报告内容
(1) 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发生事故单位的名称、主管部门和参建单位资质等级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及原因初步分析;
4)事故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死亡、失踪、被困、轻伤、重伤、急性工业中毒等),初步估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2) 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1)有关单位负责人的姓名以及相关执业资格;
2)事故原因分析;
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4)抢险交通道路可使用情况;
5)其他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等。
4.2.3  相关记录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明确专人对组织、协调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4.3 应急响应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
4.3.1水利生产单位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积极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4.3.2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等级,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行动,其相关负责人应当带领有关救援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规定,将事故情况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4.3.3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等级,成立事故救援工作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规定,将事故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水利厅。
4.3.4 省水利厅接到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根据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组成省水利厅事故救援工作组或事故救援专家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同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和水利部。
4.4  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置
4.4.1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事故等级,由相应人民政府迅速成立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由到达现场的各级应急指挥部和水利生产单位及主管单位组成。
4.4.2在事故现场参与救援的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指挥,并及时向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汇报有关重要信息。
4.4.3  发生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单位及主管单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4.4  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应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并根据生产特点、环境条件、事故类型及特征,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
4.4.5  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事故状态,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划定事故现场危险区域范围、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
4.4.6  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为缩小事故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明显的标记和书面记录,尽可能拍照或者录像,妥善保管现场的重要物证和痕迹。
4.5  新闻报道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行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5.应急结束
5.1  结束程序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以及调查评估完成后,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有关应急指挥部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公众。
5.2  善后处置
5.2.1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根据事故发生区域、影响范围,有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要督促、协调、检查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5.2.2  主管单位及事故发生单位应依法认真做好各项善后工作,妥善解决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以及受影响人员的生活安排,按规定做好有关损失的补偿工作。
5.2.3  水利生产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产生的损失逐项核查,编制损失情况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单位。
5.2.4  主管单位、事故发生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评估等工作。
5.2.5  主管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生产。
5.3  事故调查和经验教训总结
5.3.1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事故等级,由相应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等组成,负责事故调查,其职责如下:
(1)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 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 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
(4)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 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6)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3.2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发生事故的水利生产单位基本情况;
(2) 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3) 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4) 事故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估;
(5) 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6) 事故结论;
(7) 事故责任单位、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建议;
(8) 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9) 经验教训和有关水利安全生产建议;
(10) 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5.3.3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参加事故应急处置的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的实际应急效能进行评估,对应急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完善和补充。
5.3.4  主管单位、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单位,应当从事故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确保后续生产的安全。
5.3.5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提出应急救援工作总结报告。
6.应急保障措施
6.1  通讯与信息保障
6.1.1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部门及人员通讯方式应当报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备案。
6.1.2  正常情况下,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和主要人员应当保持通讯设备24小时正常畅通。
6.1.3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正常通讯设备不能工作时,应立即启用备用应急通讯设备,保证事故应急处置的信息畅通,为事故应急处置和现场指挥提供通讯保障。
6.1.4  通讯与信息联络的保密工作、保密范围及相应通讯设备应当符合应急指挥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现场抢险及物资装备保障
(1) 根据可能突发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性质、特征、后果及其应急预案要求,主管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配备适量应急机械、设备、器材等物资装备,以保障应急救援调用。
(2)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应当首先充分利用现场既有的应急机械、设备、器材。同时在地方应急指挥部的调度下,动用所在地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应急队伍和其它社会资源。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好三支应急救援基本队伍:
(1) 抢险队伍,由水利生产单位的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 专家咨询队伍,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质量检测等工作的技术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生产设施安全性能评价与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应急对策和意见;并负责从技术角度对已发事故还可能引起或产生的危险因素进行及时分析预测。
(3) 应急管理队伍,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接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水利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和信息交换。
6.2.3  经费与物资保障
地方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确保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资金和物资供给。
6.3  应急培训与演练
6.3.1  培训
(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处置要求,切实做好应急指挥机构、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等有关人员的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处置和应对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2) 主管单位应当组织水利生产单位人员进行各类安全事故及应急预案教育,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3) 培训对象包括有关领导和有关应急人员等,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和实际效果。培训情况要留有记录并建立培训档案。
6.3.2  演练
(1)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水利生产情况和总体工作安排,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必要时邀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社会公众参与。
(2) 演练结束后,组织单位要总结经验,完善和改进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6.4  监督检查
6.4.1 按照管理权限划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部对水利生产单位应急预案进行监督检查。
6.4.2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有具体的监督、检查办法和程序,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整改,拒不执行的,报请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7.附  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1.1本预案由省水利厅具体负责管理与更新。
7.1.2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制定及更新的事故应急预案应报省水利厅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7.1.3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省水利厅及时组织修订。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对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或个人,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2.2对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中,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并予以处罚;相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监察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3各级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水利生产单位按本预案要求,承担各自职责和责任。在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由于玩忽职守、渎职、违法、违规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责任,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水利厅制定并负责解释。
联系部门:365 com线路检测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9-87463348
7.4实施日期
本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附  录
8.1365 com线路检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框架图;
 
8.2365 com线路检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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