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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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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4-03-10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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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有效

陕西省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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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省渔业局     发布时间:2014-03-10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陕西省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目 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
    2.2  应急执行
    2.3  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机构及疫病控制技术路线图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上报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技术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部门通报与协作
    4.3  疫区管理
    4.4  疫病处治
    4.5  重点疫病
    4.6  疫病诊断
    4.7  非疫病发生地防控
5  后期处置
    5.1  疫病处理
    5.2  善后处理
    5.3  责任追究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6.2  物资保障
7  附则
    7.1  说 明
    7.2  地方预案
    7.3  联系办法
    7.4  生 效
8 附录
    疫病信息呈报格式
  1   总 则
   1.1   目 的
   为及时、有效地防控和扑灭水生动物疫情,做到任务明确,职责到人,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控制疫病突发危害,防止疫病扩散,最大程度地减轻水生动物疫情对渔业及公众卫生安全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促进渔业经济稳定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和《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农业部公布的水生动物疫病(即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病、鲤春病毒血症、鱼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鱼鳃霉病)及其它暴发流行、突发性和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的重大水生动物病(对虾白斑病等)。
   1.4   工作原则
   1.4.1   属地负责、依法管理
   水生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实行属地化、依法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防控工作,依法监管日常水生动物疫病预防、疫情报告和控制管理等工作。发现疫情后,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依法组织开展隔离、控制、扑灭等相关应急工作。其所属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为技术依托单位,负责日常的技术监测、检验、防治和信息预警工作。
   1.4.2   分级控制、快速反应
   根据水生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情况和危害程度,将水生动物疫情分三个等级,并启动相应的等级预案。建立监测预警、控制、扑灭、防疫等快速反应机制,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控制”的要求,建成和完善省、市、县三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快速反应机构,并随时确保各项工作职能的启动运作,反应迅速,科学准确。
   1.4.3   常防常管、逐级上报
   坚持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加强日常监测、信息分析及预报预警工作,开展综合防治,实现疫病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发现疫情及时逐级上报,在两小时内上报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上报农业部。
   1.4.4   统一公告、谁封锁谁解除
   由农业部统一公布水生动物疫情。疫发地同级(或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宣布疫区封锁和封锁的解除。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省水利厅成立陕西省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组成,分为指挥和应急执行两个方面,组织机构见下图。

 

   2.1   应急指挥
   陕西省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整个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宣布或解除封锁令,发布防控方案,应急级别令,监督保障各项措施的落实。总指挥由水利厅主管副厅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渔业管理局、水利厅办公室和计规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应急办公室、陕西省水产工作总站、省渔政指挥中心负责人担任。
   2.2   应急执行
   在省水利厅设立指挥部应急办公室,主管副厅长为负责人。具体负责指挥部的应急执行工作。应急办公室由执行机构、技术咨询机构和地方管理机构组成。
   2.2.1   执行机构:陕西省渔业管理局作为常设的具体接警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的防控技术操作规程。预案启动后,负责具体协调地方管理部门、技术咨询机构关系及紧急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2.2.2   技术咨询机构:技术咨询机构由省水产工作总站、省水产研究所组成,省水产工作总站设立的省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市、县咨询机构的资格认证工作。
   2.2.3   地方管理机构:疫发地的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成地方管理机构,地方管理机构负责人由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兼任。
   2.3   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机构及疫病控制技术路线图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上报预警信息
   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或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及时逐级上报(县级、市级直至省水生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省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对上报疫病的确认和信息处理,提出疫情预警公告建议。
   3.2   预防预警行动
   省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根据省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的疫情预警公告建议,上报农业部,申请发布疫情预警公告,确保预警行动迅速、准确、科学。
   3.3   预警技术支持系统
   由省水产研究所、省水生动物防疫检疫中心、水产养殖病害防治中心及各市、县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成。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疫情分级
   我省疫情级别的确认,以出现首例疫病临床诊断为标志,由省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水生动物发病、死亡及危害程度情况划定疫病等级。水生动物疫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三级。
   Ⅰ级疫情标准:
   (1)国家规定的一类水生动物疫病(以下简称一类疫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发生,并在10日内造成至少两个省各10%以上的养殖面积或水生野生种类生活水域面积发病死亡。
   (2)国家规定的二、三类水生动物疫病(以下简称二、三类疫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呈暴发性流行,并在10日内造成至少两个省各30%以上的养殖面积或水生野生种类生活水域面积发病死亡,且疫情可能进一步扩大。
   Ⅱ级疫情标准:
   一、二、三类疫病在一个省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市)发生,10日内,一类疫病造成至少两个地(市)各10%以上,二、三类疫病造成至少两个地(市)各30%以上的养殖面积或水生野生种类生活水域面积发病死亡。
   Ⅲ级疫情标准:
   一、二、三类疫病在一个省一个地(市)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发生,10日内,一类疫病造成至少两个县各10%以上,二、三类疫病造成至少两个县各30%以上的养殖面积或水生野生种类生活水域面积发病死亡。
   4.1.2   预案等级
   根据疫情等级实施分级控制。发生不同级别疫情时,启动相应等级预案。
   (1)一级预案
   确认为Ⅰ级疫情时,省水利厅在1小时内上报农业部和省政府,经批准后启动本预案。省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第一步:应急指挥部执行机构立即组成专家组,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生趋势,并按照“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技术路线图”提出Ⅰ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
   第二步:陕西省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立即召开指挥部会议,研究和批准Ⅰ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部署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步:由农业部向全国通告疫情。陕西省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宣布封锁令,划定疫区。
   第四步:应急执行机构按照应急指挥部的部署,统一指挥和监督Ⅰ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的落实。责任单位为省应急指挥部和疫发地的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
  (2)二级预案
   确认为Ⅱ级疫情时,省水利厅报告省人民政府并得到批准后,启动本应急预案。省应急指挥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宣布封锁令,划定疫区;并按照“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技术路线图”制定Ⅱ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开展相关工作。责任单位为省应急指挥部和疫发地的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
   (3)三级预案
   确认为Ⅲ级疫情时,疫发地的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人民政府并得到批准后,启动市级应急预案,报省指挥部应急办公室备案。市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按照“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技术路线图”制定Ⅲ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开展相关工作。必要时,省应急指挥部可根据疫情和疫发地市级人民政府的请求,对发生疫情的市开展应急控制援助。责任单位为疫发地的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
   4.1.3   二、三类疫病处理
二、三类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均按一类疫病的处理方法办理。4.2   部门通报与协作
   发生可能造成人间传播的水生动物疫病或者水生动物疫病直接威胁到人群健康时,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通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开展防控工作,保护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
   4.3   疫区管理
   水生动物疫区按水源状况划定。对封闭性水域,以疫情发生地划分为原则;对开放性水域,以水系划分为原则。疫发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疫点、疫区的划定,报请农业部批准公布。根据工作需要,省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可以对疫点、疫区的划定给予技术指导。
   4.4   疫病处治
   水生动物疫病在封闭型小水体呈暴发性流行时,均采取扑灭处理;对无法进行消毒、扑灭的大水体和开放型水体,实施严格监管,并每年由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2~4次采样,加强疫源日常监测,密切注意疫病传播情况。对水体消毒、染疫水生动物扑杀、有关物品出入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由疫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4.5   重点疫病
   4.5.1   鲤春病毒病(SVC)、白斑病(WS)。
   4.5.2   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病(VHS)、鱼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IHN)等其它突发性高致病性、暴发性、流行性动物疫病,以及不明病因的传染性、危害较大的疫病。
   4.6   疫病诊断
   发生疫病后,由省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初步确认,然后送农业部指定的国家质检总局深圳水生动物病重点实验室、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等具有突发性水生动物疫病诊断资格的机构做最后认定。
   4.7   非疫病发生地防控
   非疫病发生地的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密切关注疫发地疫情控制情况,对本地同类物种活体移动的区域应加强监测。本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疫发地同类物种流入本地。一旦发现疑似病例,立即启动预防和预警机制。一经确认,非疫发地转为疫发地,按照疫发地应急预案处置。
    5  后期处置
   5.1   疫病处理
   携带人鱼共患病原的水生生物体不能用于加工、食用、渔用饲料,并应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其养殖用水经无害处理、消毒后方可排出。携带非人鱼共患病原的水生生物体,如体表完整、外观正常可用于加工,但其内脏、鳞片等废弃物,以及加工用水须经无害化处理。
   养殖场应按要求对场内的养殖设施(养殖池与蓄水池)、养殖用水和场周围进行严格消毒,养殖场进排水系统要分开。
   5.2  善后处理
   疫病扑灭后,省应急指挥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解除封锁令,转为监测区。为防止疫病复发或再传播,疫发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连续监测2~3年,无预案规定的疫病后,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农业部批准转为无疫区。各级政府应采取积极措施,帮助养殖场恢复生产。
   5.3   责任追究
   建立水生动物疫病责任追究制。对瞒报、误报、渎职、失职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水生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解决。
   6.2   物资保障
   应急期间,按照“专人负责、属地征用、异地调拨”的原则,实行物资调拨制度。省、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筹集一次性防护服、消毒剂、捕捞用具、运载工具、掩埋用具、采样车和检验试剂、快速理化检验设施等物资。应急指挥部根据防疫工作需要,报省政府批准,可以在疫发地行政辖区内征用社会物资,统筹应急。当辖区内物资储备不足时,可以提出异地调拨申请,确保防疫物资充足。
    7   附则
   7.1   地方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预案,制定地方应急预案。
   7.2  联系办法
   省渔业管理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29-87463166。
   7.4   生 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8   附 录
   疫病信息呈报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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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     责任编辑:     编辑: 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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