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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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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1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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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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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省渔业局     发布时间:2010-09-01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一、编制的意义和目的

    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是政府指导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为了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国家建立了涵盖面广泛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案体系”。

    《陕西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属省政府部门应急预案,编制《预案》是为了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置突发重大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件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渔区社会稳定。

    《预案》的实施,对于建立健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置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发生,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渔区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编制依据和适用范围

    《预案》作为规范性文件,由省水利厅根据省政府、农业部的统一安排部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农业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省实际,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组织编写的。预案的编制既是对客观规律的理性总结,也是一项政府管理制度的创新。《预案》经省政府审定,由省水利厅发布,报农业部备案。

    《预案》适用于365 com线路检测处置在本省管辖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水上重大和特别重大安全突发事件,指导市、区、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渔业船舶水上作业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工作原则

    《预案》规定: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海事机构的指导下,与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合作,积极参与突发重大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 应急救助按照就近救助原则。无论事发渔业船舶所在地远近,离事发水域最近的县、市、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出响应,协助海事机构开展应急求助工作。

    (2) 善后处理按照船籍管辖原则。无论事发水域是否在本市、县管辖范围内,由事发渔业船舶船籍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善后工作。

四、实行四级风险预警
    《预案》按照可能引发渔船安全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从高到低明确分类标准,将风险信息分为四个等级:特大风险信息(Ⅰ级)、重大风险信息(Ⅱ级)、较大风险信息(Ⅲ级)和一般风险信息(Ⅳ级)。按照与预警信息风险等级相对应的原则,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预案》明确:

    1、气象、水利等预报部门应要求从事监测的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气象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公布预警级别。

    2、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渔业安全通信网,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发布预警预报。省水利厅应及时将获得的预警信息分别向有关部门通报。各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及时通过现有通信网络,最大限度地将预警信息向水上作业渔业船舶发布。

五、分级响应程序规定 确保应急响应及时到位
    1、体现以人为本理念,按照危及人身安全程度划定四级突发事件标准

    (1)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指死亡(失踪)30人(含30人,下同)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
    (2)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指死亡(失踪)10至29人,或危及30至49人生命安全。
    (3)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死亡(失踪)3至9人,或危及10至29人生命安全。
    (4)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死亡(失踪)1至2人,或危及9人以下生命安全。

    分级响应程序,预案启动级别及条件
    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标准,应急响应级别分为省、市、县三级。
    (1)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省水利厅除领导本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外,应立即向省政府及农业部报告。
    (2) 重大突发事件由省水利厅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并领导本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3) 较大突发事件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并领导本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 一般突发事件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并领导本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5) 发生任何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首先启动预案。
    (6) 各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启动本级预案时,由于能力和条件不足等特殊原因不能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时,可请求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

    2、紧急处置
    《预案》明确,省水利厅是组织、协调重大、特别重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救助行动的主体。
应急救助工作应根据当时的气象条件与预报信息和实际情况,配合相应海事机构,具体实施:(1) 指导事件渔业船舶开展自救。(2) 指挥、调度事发水域附近生产渔业船舶参与救助。(3) 组织本辖区内符合适航条件的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及有关力量前往救助。

    渔业船舶及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在接到救助命令后,必须按要求的时间出航并到达事发现场。救助期间必须服从指挥。因特殊原因需离开救助现场时,须经相应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当就近救助力量不能满足救助需要时,由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邻近市、县的渔业救助力量协助救助。

    3、突发事件的信息处理与信息报告
    《预案》明确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汇编应急值班通讯联络名单、联系方式,确保通讯横纵向畅通;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渔业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和处理来自海事机构、本系统内上传下达、事件渔业船舶的求救信息和其他渠道获得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并参照①事件性质,②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发水域情况,③事件渔业船舶资料、特征,④遇险人数及人员伤亡等情况,⑤事件渔业船舶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⑥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等对于接获的信息迅速进行核实。

    突发事件信息必须严格按照《预案》规定报告:(1) 经核实,凡发生死亡(失踪)3至9人的突发事件,接到报告的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逐级报告,每级间隔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省水利厅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并抄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2) 经核实,凡发生死亡(失踪)10人以上的突发事件,接到报告的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向上级部门快报的同时,应将事件情况报告省水利厅和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预案》附录还规定了“信息呈报格式”。

    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采取一切有效通信手段,与事件渔业船舶和渔业救助力量保持联系,及时掌握最新信息,为救助决策提供依据。

    4、新闻发布
    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要求,区分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不同情况,按照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向外界进行客观、准确、及时的信息发布。

    《预案》附录还规定了省水利厅“关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公告”格式。

    5、应急结束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以下情况:(1) 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再受到威胁;(2) 遇险人员不再有任何符合情理的生存希望;(3) 渔业救助力量自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渔业救助力量中止或结束救助工作的建议。

 六、组织指挥体系
    《预案》明确的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组织机构(包括组织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机构组成。

    1、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预案》规定省水利厅设立突发重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同时要求各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省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置,遵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预案》详细规定了省水利厅突发重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为了确保水利厅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根据省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预案,2006年10月,省水利厅成立了“365 com线路检测应急管理委员会”和“省水利厅防御洪水和干旱灾害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省水利厅城市水源和县城供水应急管理指挥领导小组”、“省水利厅水生动物疫病和渔业船舶救援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省水利厅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小组”、“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省水利厅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等。

2、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预案》规定各市、县人民政府应设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等作为其成员单位。同时明确了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

3、相关机构及其职责
    《预案》规定:省水利厅在省政府领导下,积极协同省交通厅开展突发重大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级海事机构是突发重大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件实施应急救助的专业力量。

    《预案》规定的险情报告程序及处置原则如下:

    ①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接获渔业船舶突发重大安全生产事件险情报告并经核实后,向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②各设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事件情况逐级上报至省水利厅,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海事机构。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③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省水利厅应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政府。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省水利厅应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政府和农业部。
    ④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积极组织事发水域附近的渔船、所辖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参与重大突发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生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⑤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下级单位要服从上级单位对应急救助工作的指导,其渔业行政执法船舶要服从上级单位的调动与指挥。

七、后期处置
    《预案》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明确了善后处置工作的原则与内容。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止或结束后,相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事件的处理情况和损失情况进行评估;涉及人员伤亡的,按照船籍管辖原则,由渔业船舶船籍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好发生突发事件的渔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结束后,保险机构应积极主动赶赴事发地,对相关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评估、理赔。

    《预案》同时规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结束后,相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整个过程进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相关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按渔船事件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对事件的性质、类别、成因进行调查,分析原因,判明责任,并对事件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要完善突发事件的调查报告。

八、保障措施
    《预案》从通信保障、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宣传培训和演习、监督检查等四个方面,明确了有效落实预案的原则要求和保障措施。要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并配备必要的移动通信设备,保证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在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方面,要求承担现场担救助任务的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应根据事件情况携带必要的救生、消防设备和急救药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及其它执法工具和渔业船舶,组成应急保障队伍。同时明确了实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要求最大限度公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信息,向渔民宣传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应急值班人员以及辖区内有关渔业船舶、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和有关人员进行突发事件救助知识的培训和演习。

    《预案》还特别规定了对预案启动后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件(Ⅰ级)预案启动后的执行情况,由农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监督检查。重大突发安全生产事件(Ⅱ级)预案启动后的执行情况,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检查。较大突发安全生产事件(Ⅲ级)、一般突发安全生产事件(Ⅳ级)预案启动后,由省水利厅或所在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对预案的执行情况、救助力量的到位情况、现场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要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在渔业船舶水上作业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级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按本预案要求处理渔业船舶水上作业安全突发事件,对事件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服从指挥、调度或临阵脱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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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本站     责任编辑:本站整理     编辑: 王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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