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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检验及证书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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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03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事项名称 渔船检验及证书核发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省级
受理部门 陕西省渔船检验管理局 通办范围 本省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2005年第383号令)第四条 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第二十八条 渔业船舶的检验收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实施主体 法定机关 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受理条件 辖区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和将要登记的船长≥12米的渔业船舶。
办理地点 西安市尚德路150号365 com线路检测
承诺办结时限 5日 法定办结时限 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联系电话 029-61835157 监督电话 029-61835007
申请材料 (一)新建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1)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2)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适用于捕捞渔船);(3)渔港监督部门签发的船名审批文件; (4)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5)承造厂的渔业船舶制造维修资质认可证书复印件;造船及技术协议副本。 (二)营运船舶的初次检验:(1)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2)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适用于捕捞渔船);(3)渔港监督部门签发的船名审批文件;(4)《规则》规定须提交的船舶图纸及技术文件;(5)所有原船舶证书及技术文件;(6)承修厂的渔业船舶制造维修资质认可证书复印件;(7)船舶修造合同及技术协议副本(船舶修理或改建时);(8)《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复印件(如为进口船舶时);(9)国家机电产品进口审批文件复印件(如为进口船舶时);(10)海关完税证明复印件(如为进口船舶时)。 (三)渔业船舶的年度、期间、换证和临时检验:(1)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2)现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3)承修厂的渔业船舶制造维修资质认可证书复印件(需要时);(4)船舶修理合同及技术协议副本(船舶修理或改建时)。
办理流程图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样表下载 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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