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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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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受理部门 |
农村水利处 |
通办范围 |
本省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 |
实施主体 |
法定机关 |
服务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
发生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设施工程的行为 |
办理地点 |
西安市尚德路150号365 com线路检测 |
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延长1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延长10个工作日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
联系电话 |
029-61835153 |
监督电话 |
029-61835007 |
申请材料 |
1、申请人(单位或个人)的有效证件、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设施工程的理由和目的; 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的,占用的水源名称、地点及占用量(包括年内各月占用的流量和水量)等;占用灌排工程的,所占用工程的名称、地点、范围、面积及数量等; 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设施工程的起始时间、期限及作业方式; 5、补偿的方式(补偿费用或等效替代); 6、补偿费用的法定评价机构所作的评定意见; 7、等效替代工程的设计单位资质及工程可研报告。 一式五份 |
办理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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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样表下载 |
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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