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强制拆除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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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对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强制拆除 |
事项类型 |
行政强制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受理部门 |
陕西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
通办范围 |
本省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2007年第496号令)第四条第三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补办有关手续;无法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实施主体 |
法定机关 |
服务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无 |
办理地点 |
西安市太白北路59号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
联系电话 |
029-85253535 |
监督电话 |
029-61835007 |
申请材料 |
无 |
办理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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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样表下载 |
无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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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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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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