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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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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08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事项名称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强制拆除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行使层级 省级
受理部门 建设与管理处 通办范围 本省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 法定机关 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受理条件
联办机构 承诺办结时限
办理地点 西安市尚德路150号省水利厅 法定办结时限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联系电话 029-61835237 监督电话 029-61835007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图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样表下载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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