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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由省级负责(含省水利厅直属单位)实施的水利工程,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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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08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事项名称 对由省级负责(含省水利厅直属单位)实施的水利工程,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层级 省级
受理部门 政策法规与安全监督处 通办范围 本省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估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实施主体 法定机关 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受理条件
联办机构 承诺办结时限
办理地点 西安市尚德路150号省水利厅 法定办结时限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联系电话 029-61835348 监督电话 029-61835007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图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样表下载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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