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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饲料、肥料和药品从事渔业养殖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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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08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事项名称 对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饲料、肥料和药品从事渔业养殖的处罚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层级 省级
受理部门 渔业局 通办范围 本省
办理依据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违法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渔业养殖生产中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饲料、肥料和药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其处理费用由养殖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对养殖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警告,没收违禁饲料、肥料和药品,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主体 法定机关 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受理条件
联办机构 承诺办结时限
办理地点 西安市尚德路150号省水利厅 法定办结时限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联系电话 029-61835166 监督电话 029-61835007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图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样表下载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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