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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由省级(含省水利厅直属单位)负责实施的水利工程,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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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08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事项名称 对由省级(含省水利厅直属单位)负责实施的水利工程,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处罚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层级 省级
受理部门 建设与管理处 通办范围 本省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实施主体 法定机关 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受理条件
联办机构 承诺办结时限
办理地点 西安市尚德路150号省水利厅 法定办结时限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联系电话 029-61835482 监督电话 029-61835007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图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样表下载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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