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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由省级(含省水利厅直属单位)负责实施的水利工程,监理单位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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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08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事项名称 对由省级(含省水利厅直属单位)负责实施的水利工程,监理单位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处罚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层级 省级
受理部门 建设与管理处 通办范围 本省
办理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2006年第28号令)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监理人员资格应当按照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 (一)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
实施主体 法定机关 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受理条件
联办机构 承诺办结时限
办理地点 西安市尚德路150号省水利厅 法定办结时限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联系电话 029-61835482 监督电话 029-61835007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图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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