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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由省级(含省水利厅直属单位)负责实施的水利工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或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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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08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事项名称 对由省级(含省水利厅直属单位)负责实施的水利工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或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处罚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层级 省级
受理部门 建设与管理处 通办范围 本省
办理依据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第279号令)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 检测报告应当有符合资格的检测人员、审核人、批准人签字,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工程检测应当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检测单位对见证、送检情况应当如实、全面记录。 检测单位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2006年第36号令)第二十八条 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1997年第7号令)第四十五条 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因伪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实施主体 法定机关 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受理条件
联办机构 承诺办结时限
办理地点 西安市尚德路150号省水利厅 法定办结时限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联系电话 029-61835482 监督电话 029-61835007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图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样表下载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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